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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不明高空墜物責任誰來承擔?

一、侵權人不明高空墜物責任誰來承擔?

侵權人不明高空墜物責任誰來承擔?

1、如果侵權人很明確。例如:就是張先生家裏的花盆掉下來的。在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第一是張先生髮脾氣自己把花盆拋下來,這叫高空拋物。這種情況還涉嫌犯罪。第二是因為花盆放在窗邊,又沒有固定,因不同的原因自己掉下來,這就高空墜物。第一種責任人明確的高空拋物,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張先生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種責任人明確的高空墜物,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張先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侵權人不明確,不知道誰是侵權人。那麼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個是由可能加害的住户們自己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那麼將給予受害人補償。最終的責任界定為補償而非賠償,也就是説,責任人並非要完全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而是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責任人給予適當的補償。這裏的具體情況主要是責任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高空墜物的行為除了能夠免責的情況,不能明確侵權人的情況,可能產生危害行為的建築物的使用者都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免責的情況包括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