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築出現,高空墜物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同時,夏季容易出現極端天氣,大風時高空墜落物體的概率也會相應增加。高空墜落物已成為城市公害,害人害己,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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