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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傷人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高空墜物的事故頻發,因為現在的社會經濟水平一直在提高,所以很多的高樓大廈就相繼的出現,一般高空墜物的行為就是發生在這些高層建築中的,所以,發生的概率也是每年都在增長,對於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一直都是人們疑惑的地方。那麼關於高空墜物傷人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一、高空墜物傷人應該誰承擔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高危作業侵權污染環境侵權動物侵權建築物等侵權其他特殊侵權

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但在濟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後,當地公安部門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而不予立案,顯然是在逃避義務,就連公民自殺死亡如果存在疑點都要警發介入調查,何況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種做法在社會上影響惡劣。當然在重慶煙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發生後,當地警方均介入調查。深圳警方採取了核查及現場勘查、詢問疑犯、等取證措施,並做了偵查實驗,但仍舊不能確定玻璃是從誰家扔出的。這是否表明公安機關已經沒有責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沒有恐懼和危險,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連走在馬路上都會受到人身危險,公民安全感何在?連待在家中(高層居户)都要被索賠,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會不是看經過,而要看結果,像高空墜物傷人,公安部門無法查明加害人時,政府則要買單!

《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個年頭,最高人民法院及國務院陸續頒佈了與支配套的《解釋》(規定)等司法解釋。客觀地講,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謹慎地發 展。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現行法律體制詳細地規定了賠償機關、賠償秩序、賠償範圍等。筆者認為可以在賠償範圍的八條中增加一條關於高空墜物傷人經公安機關偵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條款,由受害人向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提起國賠償,其賠償秩序適用該法及其司法解釋。

高空墜物傷人誰來承擔法律責任?高空墜物涉及到的人太多,而且很難具體的認定是誰實施了這個 行為,所以一般對於高空墜物這種涉及到多數人的情形,都是按照無過錯的歸責責任來認定的。所以只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