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將車砸壞責任由誰來承擔?
當今社會,為了提高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房屋的樓層越蓋越高,而問題也越發明顯。近幾年高空墜物事件頻發,類似於高空墜物將車砸壞,高空墜物將人砸傷這樣的新聞層出不窮。那麼這些事件是怎樣認定又是由誰來承擔呢?
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1、認定。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於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杆、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倒塌、脱落、墜落是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築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2、賠償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與所有人或管理人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在高空墜物將車砸壞這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是很難追究到個人的。追究責任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在此勸告居住在高樓上廣大市民羣眾請不要把容易脱落和分量輕的物件放在陽台或者窗外欄杆處以免發生掉落損害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更多詳情請諮詢律師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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