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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兒園被同學打傷怎麼辦?

孩子在幼兒園被同學打傷怎麼辦?

孩子在幼兒園被同學打傷怎麼辦?

1、孩子是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代表孩子處理和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孩子有侵權行為,可以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人身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作出請求權的規定。

2、兒童的父母應以侵犯健康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其他父母和幼兒園,並要求其他父母賠償醫療、營養、護理、交通等費用。幼兒園作為一種教育機構,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在監護不到位的前提下,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父母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因為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誰提出證據。

3、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與另一方父母和學校溝通。如果另一方拒絕支付賠償金,則可以將該方提交法院。如果孩子在幼兒園遭到毆打,父母和朋友必須妥善處理。

4、毆打學生不滿十八週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具有財產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用其財產支付賠償金,缺少部分由監護人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5、此外,《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