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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摔倒誰負責,我國對此是怎麼規定的

在超市摔倒誰負責

在超市摔倒誰負責?我國對此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看是什麼原因摔傷的,如果是超市方問題,比如地滑,當超市或者相關人員承擔責任,如果是有人致摔傷,則直接人承擔責任,如被人撞到摔傷,便由撞人者承擔責任,如果是意外摔傷,則由本人或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是提供商品服務的公共場所,應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應及時告知。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在存在滑倒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卻沒有采取諸如鋪設地墊、設置警示標誌、及時組織人員提示等保障進入營業場所人員的防護措施。同時人員摔傷後,超市未及時組織人員對原告進行救助,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消費者在遇到此類情況時,也要注意保留現場的證據,(要求)周圍的人進行作證,當時不能妥善處理的話,也要進行報警,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事人到超市購物,就與該超市構成了消費服務法律關係,超市應對進入該店購物的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應當對購物環境有足夠的認識,應具備自我防範保護意識,注意自身安全,有發現和規避危險的本能和責任,故當事人對危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如果因個人疏忽等原因摔倒、造成人身傷害的這種情況,當事人與超市方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到超市所在的街道辦人民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未果,當事人可以提出訴訟,並進行傷殘鑑定。

關於在超市摔倒誰負責的問題,小編提醒大家:到人多環境複雜的地方,應特別注意個人人身安全,主動辨識環境風險。如果是由於超市設施、組織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時取證,充分利用法律法規,合理維護個人權益,必要時不排除訴訟,傷殘鑑定等。超市對於購物環境要做足安全措施,防範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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