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是怎麼樣的,學校有責任嗎
隨着中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孩子可以上起學了,那麼在學校面臨的問題也是越來越多了,各個地區的學習都有打架鬥毆的問題被報道出來,那麼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是怎麼樣的呢?學校有責任嗎?首先讓我們來看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是怎麼樣的?
一、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是怎麼樣的?學校有責任嗎?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相關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鑑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認識能力,《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校園人身損害的來源除了教育機構,還有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學生。關於這類校園人身損害案件的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那麼學校的責任呢?
1、校園的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遊、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並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後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在的不同階段,來分析不同的情況。如果發生打架學生和學校肯定是都存在着責任的,所以我們應該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共同維持一個好的學校的美好的環境。也只有這樣,孩子才能健健康康的成長。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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