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一、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校承擔侵權補充責任要注意些什麼?
1、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時,才由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學校不再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於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學校不是全部承擔下來,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職責的範圍內承擔,即根據學校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
當然,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時,法院應當直接按照學校的過錯程度,判令學校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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