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嗎?
一、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嗎?
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遺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二、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是什麼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佈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僅限於拾得人無侵佔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佈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應適用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佔有人,無論對於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善意取得留置權的幾個條件是什麼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佔有的動產不屬於債務人所有。
在現實生活中,善意取得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比如説債權人是不知道自己所佔有的動產是不屬於債務人擁有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就不屬於善意的情況。即使針對遺失物,在符合條件的也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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