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是什麼意思
法律是一個比較公正嚴明的手段,在生活當中即使我們認為很多東西有一句之差,看起來意義都是一樣的。但是在法律上絕對是不一樣的,有一字之差,可能在判決結果上就會有着天壤之別的區分。那麼在我國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是什麼意思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是什麼意思?
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是法律上的三個不同概念,正確理解和區分它們,對我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具有重要的意義。
1、所謂遺忘物,是指基於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暫放於某一地方後忘記帶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動產。
2、所謂遺失物,是指不基於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動產。
3、所謂遺棄物,是指基於財產所有人意思而拋棄的動產。如垃圾、工廠廢渣、廢水等。
它們的共同點是:
(1)都是一種動產。遺忘物、遺失物和遺棄物因都是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體數量、體積及其價值高低不同程度上的鬆馳,所以只有動產,才能被遺忘、遺失或遺棄。不動產因其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改變性質,故不能成為此類財物。
(2)都是意念上形成的後果。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對遺忘物、遺棄物的鬆馳,以及時遺棄物的放任、拋棄,都是由意念形成的。當意念出現“空白點”時,財產所有人就有可能對財產鬆馳,反之,當意念認為該項財產已成為廢物時,財產所有人就會在意念驅使下拋棄。
二、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是什麼?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為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為無論從侵佔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失物與遺忘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大家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得知,這三者之間在定義上是有所不同的,同時在某些情況下有時相同的。在生活中,當我們撿到別人的遺失物或者是遺忘物的時候,一定要替當事人妥善的保存好,或者交給公安部門,千萬不能貪圖小便宜佔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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