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失物和遺棄物還有遺忘物,三者有什麼異同
很多人容易混淆遺失物,遺棄物和遺忘物的區別。其實三者之間在法律上的解釋有點大同小異。其中遺失物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丟失的物品。而遺棄物就是我們丟棄認為沒有價值的東西。那麼遺失物和遺棄物還有遺忘物三者之間有什麼異同呢?大家可以通過下文來做過詳細瞭解。
什麼是遺失物
遺失物是一個特定的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
什麼是遺棄物
1、遺棄物,在民法中的定義就是無主物。
2、遺棄物,因為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的拋棄而變成無主物。如張三將他的土豪金扔了,那手機就是無主物了。又如李四將他家的寵物狗扔了,那寵物狗就變成了流浪狗,就是無主物了。
什麼是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脱離權利人的佔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三者有什麼異同
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是法律上的三個不同概念,正確理解和區分它們,對我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具有重要的意義。所謂遺忘物,是指基於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暫放於某一地方後忘記帶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動產。所謂遺失物,是指不基於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動產。所謂遺棄物,是指基於財產所有人意思而拋棄的動產。如垃圾、工廠廢渣、廢水等。
它們的共同點是:
(1)都是一種動產。遺忘物、遺失物和遺棄物因都是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體數量、體積及其價值高低不同程度上的鬆馳,所以只有動產,才能被遺忘、遺失或遺棄。不動產因其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改變性質,故不能成為此類財物。
(2)都是意念上形成的後果。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對遺忘物、遺棄物的鬆馳,以及時遺棄物的放任、拋棄,都是由意念形成的。當意念出現“空白點”時,財產所有人就有可能對財產鬆馳,反之,當意念認為該項財產已成為廢物時,財產所有人就會在意念驅使下拋棄。
單憑字面上的解釋,大家對遺失物和遺棄物應該有一定的認識。而遺忘物大家可能不是瞭解很多,上文也提及了,遺忘物的所有權人其實是沒有發生改變的。要想了解遺失物和遺棄物還有遺忘物三者之間的異同關係,大家可以多關注上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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