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遺棄物遺失物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的法律解釋當中,遺棄物和遺失物是有所不同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在對待遺棄物和遺失物上的態度也要有所不同。很多人對在我國遺棄物遺失物是什麼意思的問題並不是很清楚,甚至認為是一樣的。所以,為了方便大家對這一問題的瞭解。本站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資料。
一、在我國遺棄物遺失物是什麼意思?
1、遺棄物,在民法中的定義就是無主物。
2、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
二、遺失物品可以立案嗎?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如果撿到錢的人拒不歸還的,就涉嫌侵佔罪,這時可以立案。
1、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起點數額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已經有了一個清楚的認識。對於遺棄物,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是對於遺失物,大家一定要及時的交給相關的部門,絕對不可以佔為己有。在生活當中,如果我們丟失了一些重要的東西,如果構成了一定的立案標準,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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