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和遺忘物判斷區分在哪些方面?
一、遺失物和遺忘物判斷區分在哪些方面?
1、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的將所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遺忘物與遺失物不同,後者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大意而偶然將其財物失落在某處。二者的主要區別為,前者一經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在何處,因而一般較容易找回,而後者一般不知道失落何處,因而不易找回。
2、遺失物的構成要件為: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至於喪失佔有的原因則不管;
(2)須無人佔有,即指喪失對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所佔有而言,若有人佔有則非遺失物,並且在拾得人發現遺失物之前有一個不為任何人佔有的時間段;
(3)須為有主的動產,遺失物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現卻無人佔有而已,無人佔有不同於無人所有,而無主物是先佔的對象。
3、由此可見,遺失物有一個階段是處於無人佔有的階段,而遺忘物在佔有變動中不存在這個階段;遺失物拾得人地位是拾得人主動為之的結果,而遺忘物控制人的地位則是由物主的行為造成的。不管遺失物還是遺忘物,喪失佔有的原因有所不同,只求喪失的事實。如所有人遺留在他人的住所、賓館、出租車上的物品,物主喪失佔有的同時又為他人佔有,因此這些物品就是遺忘物。誤取誤佔物,因錯誤而交付的財物按照定義屬於遺忘物的範疇。
二、拾得人的義務有哪些?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綜上所述,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中,其中針對的私自佔用他人遺忘物品數額較大的行為,並沒有提到遺失物。兩者雖然是一字之差,但是還是區別比較大的。物主對遺忘物是無法回憶起遺忘地點和時間等。而遺失物不同,物主可能會想起但是已經無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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