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何為遺失物與遺忘物
在我國的民法中非常多看似很相同的概念,但是他們卻存在着天壤之別的差距。比如説民法中常見的遺忘物和遺失物,雖然他們兩個看似相同,但是卻有很大的差別,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將這兩個概念混淆,那麼民法中何為遺失物與遺忘物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介紹這個問題。
一、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 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脱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説 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 ,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説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 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二、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佔有的物,也為遺失物。動產是否為遺失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不能丟失,所以,遺失物只能是動產。由於動產不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後,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係,拾得人是基於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佔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並實施佔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後,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並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
遺忘物主要是物品的所有人對該物品暫時遺忘了,也就是説暫時對該物品失去了控制,物品所有人是可以再找回來的。遺失物主要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將該物品弄丟了,不知道丟在什麼地方,完全失去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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