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的規定是什麼?
是人都有疏忽大意的時候,都有發生遺忘物和遺失物的情況,也有拾得遺忘物和遺失物的情況,對於遺忘物和遺失物很多人都認為是一樣的,其實雖然遺忘物和遺失物僅僅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的區別比較大,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的規定也不同,要想完全區分兩者,需要知道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的規定而後就可以做出區分。
一、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分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説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 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説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 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二、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的規定
1、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之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2、刑法中是以拾得遺忘物為規範對象的,而非以拾得遺失物為調整對象。
規定拾得他人遺忘物而後佔為己有且找到後拒不交出的,根據金額的多少和情節情況,判處不同時間的有期徒刑和不同金額的罰金,因此可以看出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的規定,遺忘物可以是侵佔罪的刑事處罰,而遺失物沒有做規定,但是可以追究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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