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遺忘物和遺失物?
現實生活中,總會有粗心的人對自己的財物不重視因而導致丟失,被遺忘而丟失的財物有可能會被他人拾得,這時如果他人拾得財物而不歸還很有可能構成侵佔罪,因為總會有人不清楚侵佔罪和遺忘物的定義是什麼,因此本站在這裏為您解答什麼叫遺忘物和遺失物,請往下閲讀。
一、遺忘物是什麼?遺失物又是什麼?
(一)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脱離權利人的佔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遺失物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二、關於遺忘物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遺忘物的社會定義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總而言之,不管是遺失物還是遺忘物,他人的財產被拾得都是需要物歸原主的,不然就算不是偷竊或者搶劫,也會構成侵佔罪。所以在生活中,如果在路上拾得他人財物請務必歸還本主或者交於警察局,讓其尋找失主,這才是正確的做法。以上是本文對什麼叫遺忘物的相關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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