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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老公偷税漏税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一、舉報老公偷税漏税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舉報老公偷税漏税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舉報老公偷税漏税需要的證據包括:隱瞞銷售收入的報表和記賬憑證,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原件複印件均可。還可以是其他可證明對方偷税漏税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二、偷税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偷税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10%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偷税的。

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10% 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10%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裏的“偷税數額",是指納税人應納各税種數額的總和。所謂“應納税額”,根據公安部1999年11月23日《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應納税額"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是指某一法定納税期限或者税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納税期間內應納税額的總和。偷税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税種的,只要其中一個税種的偷税數額、比例達到法定標準的,即構成偷税罪,其他税種的偷税數額累計計算。對於行為人偷税數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偷税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附則》的有關規定,是指行為人偷税數額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並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 80%以上,即“偷税數額在8000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8%以上的”。所謂“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行為人因偷税被税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處罰過2次或者2次以上。至於兩次處罰的具體處罰種類、時間以及兩次受處罰之間的時間間隔等,均不影響本罪的立案,只要行為人偷税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由於我國的每一個民事主體主要滿足了相關的條件,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進行納税,故而若是發現了其他的民事主體實施了偷税漏税的行為,需要通過合法的方式,收集對方的犯罪證據,之後再向當地的相關機構舉報其偷税漏税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