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公司偷税漏税沒有證據可以嗎?
一、舉報公司偷税漏税沒有證據可以嗎?
1、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以證據為憑,所以沒有證據是不能舉報的。對方可以反告誣告罪。
舉報人需要提供的證據:被舉報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務違法事實證據包括賬冊憑證、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原件複印件均可。
2、《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二、那些偷税漏税行為可以被舉報
《税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第九條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範圍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税收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繫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税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税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
檢舉人檢舉税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檢舉人出具書面回執。
第十一條 受理檢舉的税務人員應當文明禮貌,耐心細緻,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鼓勵檢舉人儘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受理口頭檢舉,應當準確記錄檢舉事項,交檢舉人閲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經確認無誤以後由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檢舉人不願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受理檢舉的税務人員記錄在案。
受理電話檢舉,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準確記錄。
受理電話、口頭檢舉,經檢舉人同意以後,可以錄音或者錄像。
第十二條 不屬於舉報中心受理範圍的檢舉事項,舉報中心應當告知檢舉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後按照分類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税務機關管轄的檢舉事項,由所涉及的税務機關協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不管是舉報個人還是單位偷税漏税行為,都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的,提交的證據需要明確證明偷税行為存在,因為税務機關在受到舉報事實之後,是會採取適合的方式核實的,若是經核實之後,被舉報者並沒有偷税、漏税,那麼舉報者可能會被反告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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