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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股東參與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一、偷税漏税股東參與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偷税漏税股東參與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偷税漏税構成刑事犯罪的話,由股東承擔刑事責任,繳納罰金·。

1、即以公司股東是否參與進行判斷:我國法律對公司偷税漏税實行雙罰制,處罰公司和直接責任人員,當公司偷税漏税時,如果公司股東就偷税漏税參與了,則與公司成為責任主體,共同承擔責任,即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繳納罰金,情節嚴重觸犯我國刑法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公司股東沒有參與並且不知情,那就沒有責任。“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是需要根據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來確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會受到處罰,股東和財務不會受到處罰,如果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那麼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處罰。

3、作為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如果不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即不知情,則無需為公司的經營後果承擔任何責任。法人代表擔主要責任

二、《税法》第二百零一條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綜上所述,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多次實施偷逃税款行為,按照累計數額計算,下達追繳通知後,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