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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但是法人已死由誰來承擔責任?

偷税漏税但是法人已死由誰來承擔責任?

偷税漏税但是法人已死由誰來承擔責任?

一、法人是不會去逝的,法人只能終止(法人的終止,也稱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資格的消滅,即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

二、去逝的是法人代表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去逝不能免除法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對法人處以補交税款、承擔滯納金、處以罰款(或罰金)。

三、偷税漏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刑事犯罪(逃税罪),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法人代表死亡則不在追究,而對相應的直接責任人或參與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務鏈接: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税犯罪構成

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客體是國家税收的徵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税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於税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對於我們來説是堅決不允許的,如果對於偷税漏税的法人去世了的話,那麼就該其這個公司的負責人來處理這個事情,因此,法人去世不代表不受罰,受罰的有可能是家人或者是公司的其它代表,所以,在做事的時候一定要想清楚,千萬不要連累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