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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偷税漏税跟財務人員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一、企業偷税漏税跟財務人員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偷税漏税跟財務人員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偷税漏税公司財務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髮票而被老闆脅迫的話,是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罪是指納税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立案的規定

標準納税人依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應予立案。

三、定罪標準

1. 犯罪客體:本罪的客體為國家的税收利益和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及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行為。

3. 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但沒有納税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税、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逃避繳納税款犯罪提供賬號、發票 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應以逃避繳納税款共犯論處。

4. 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

四、量刑標準

1. 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 2.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税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應占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 出口退税 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 執行 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企業偷税漏税不構成犯罪時,僅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但是一旦構成犯罪,公司的直接負責人以及其他負責人將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財務人員是受脅迫參與偷税漏税的,根據實際情況可減免對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