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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股東的責任是什麼?

一、公司偷税漏税股東的責任是什麼?

公司偷税漏税股東的責任是什麼?

這是公司責任。公司先對税務局承擔對外責任。再根據內部管理,執行董事如果在公司運營管理上存在疏漏或失職的,可以追究董事責任。

二、刑法對“偷税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税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税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税罪名。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用“逃避繳納税款”取代“偷税”,並將“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税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4、對構成“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尊重了納税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這既強化了對納税人合法權利的依法保護,也突出了對涉税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税進程,深化和諧徵納關係,促進納税人自願遵從意識的不斷增強。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公司在發展和經營的過程中,都需要履行按時繳納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款,如果納税企業和納税人出現了隱瞞或者偽造財務信息,並出現偷税漏税等行為後,税務機關也會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處罰,不僅會要求當事人及時的補繳應納税的金額,同時也會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