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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偷税漏税法人應負什麼責任?

一、小企業偷税漏税法人應負什麼責任?

小企業偷税漏税法人應負什麼責任?

1、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2、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刑法》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3、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沒有“偷税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税罪”。

(1)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2)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3)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用“逃避繳納税款”取代“偷税”,並將“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

(4)尤其是“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二、偷税和漏税的區別

1、偷税罪

偷税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有納税的義務,而採取種種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行為人偷税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過失行為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2、漏税

漏税是由於行為人對税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瞭解,或由於疏忽大意漏報應税項目等過失行為,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

3、相同和區別

偷税罪與漏税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有相同之處,都是造成了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結果。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即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偷税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大,為了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目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種主觀過失,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觀惡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論。

在我國納税應該是我們合法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一直宣傳的是納税關榮,但是還是有很多企業為了一己私利而偷税漏税,現在税法部門嚴查企業的偷税漏税等違法行為,一旦查出就是嚴處。針對偷税和漏税這兩個概念很多人喜歡混為一談,其實兩者的區別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