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和税收行政訴訟是否相同?
一、税收行政複議和税收行政訴訟是否相同?
税收行政複議和税收行政訴訟是不相同,但是兩者都是處理税收方面行政糾紛的一種方式。税收不可以直接行政訴訟,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税務機關作出補繳税款的處理決定,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應先繳納税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方可申請複議。且實行復議前置原則。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税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税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税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税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税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税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税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税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税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税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税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税務行政行為是税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税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税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繳納税收是我國法律當中所明日規定的公民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如果有任何的公民不予履行,那麼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行政相對人對作出的協議挺行的,確實不滿意,首先可以複議複議之後還可以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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