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税收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一)性質不同。
税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税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二)管轄機關不同。
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税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税務複議機關審查税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四)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税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收復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包括以下這些:
(一)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發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税收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有一定區別的,比如説行政複議發生在行政訴訟的前面,同時管轄的機關也是不同的,税收復議的受案範圍主要是徵税行為;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等。如果要申請税收復議的話應該向税務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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