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税收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税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的行為不服申請複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二、申請複議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1)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税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2)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的行為不服申請複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税收方面的一些問題實際上是屬於行政方面的一些問題,因為税收的徵收和繳納都是屬於行政機關來負責的,因此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滿意。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日起的,15天之內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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