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税收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一)性質不同。
税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税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二)管轄機關不同。
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税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税務複議機關審查税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四)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税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的有效期是多久?
行政訴訟起訴時效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六個月;複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自收到複議決定書或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起訴的時效是六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説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超過時間就不再受理了;同時行政訴訟和税收復議有一定的區別,税收復議發生在行政複議之前的,也就是説必須先税收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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