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區別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制度,是解決税務行政爭議,規範税務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
(1)性質和審查原則不同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認為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所屬地方人民政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依法作出裁決解決税務行政爭議的活動,是税務機關一種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税務行政訴訟是指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税務行政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兩者在行為性質和審查原則方面有以下兩點區別:
第一,從行為的性質來看,税務行政複議只是税務機關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屬於行政的審查活動,具有初審性質,不具有終局性(國務院的終局裁決例外);而税務行政訴訟是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司法審查活動,是税務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具有終局審查的性質。
第二,從審查的原則來看,税務行政複議可以同時對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申請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還可以對該依據提出附帶審查申請(規定是指國家税務總局、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地税機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規章除外);而税務行政訴訟僅侷限於對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審查合理性為例外),只審查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為了充分保證税務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獨立性和自由裁量權。
(2)在適用上的順序不同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税務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制度,是解決税務行政爭議,規範税務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他們主要區別在於性質和審查原則不同以及在適用上的順序不同。
税收的行政複議程序還有行政訴訟程序是不同的,兩者的審查的原則是不同的,性質也是不同的,並且適用的順序也是不同的,納税人首先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不服的情況可以訴訟,税務行政複議只是税務機關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屬於行政的審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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