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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麼人?

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提供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救濟途徑,仲裁不僅可以受理本國的爭議糾紛還可以受理涉外的事務,也就是涉外仲裁。小編相信大家都知道進行仲裁之前要成立仲裁委員會,但是也有很多人卻不知道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麼人。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麼人?

一、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麼人?

仲裁員是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範圍內,以其專業知識和判斷力為當事人審理案件,其裁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的人。

仲裁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充任裁決者角色。他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有權主動調查,有權按照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並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權受到當事人的尊重,有權獲得報酬和補償,有權拒絕向任何組織和個人透露案情,或者對其具體證明方法作出解釋。

仲裁員的權力,同於仲裁權,當事人一經約定,不得撤回,仲裁員一經指定,除非存在正當理由請求迴避,當事人亦不得撤回。

仲裁員權力來源於當事人的授權,它是當事人處分權的法律認可形式,是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對其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自由處分權的合法延伸。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存在一種職業的信託關係,仲裁員在違反這種關係的前提下,特別是出現迴避理由時,經合法程序即失去其仲裁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國籍仲裁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2)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

(3)曾任審判員滿八年;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

(5)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

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通過閲讀以上關於涉外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相關內容,大家不僅瞭解到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麼人,也知道了成為仲裁員所需要必須具備的條件。小編提示,大家如果對涉外仲裁委員會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