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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一、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1)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

仲裁可以採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採用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説,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二、涉外仲裁的特點是什麼?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説,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是有區別的,分為三種機構不同、規則不同和終局不同。當事人發生了糾紛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選擇適合的方式,注意相關的法律避免受到損失,一般仲裁的結果是最終的裁決,但是在有些國家,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起訴撤銷仲裁。

標籤:涉外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