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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怎樣評判

隨着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下崗職工越來越多似乎成了一個必然的過程,其中的一些人想要進行再就業,但是卻不知道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是怎樣評判的,對再就業也就無從下手,下面就來為您解答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到底是怎樣評判的。

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怎樣評判

下崗職工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被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俗稱:買斷工齡)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

一.靈活就業的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就業形式

(一)社區服務性工作的人員

如在社區內從事家政服務、自行車修理、修鞋、配鑰匙、再生資源回收、服裝織補、早點、學生小飯桌等

(二)獨立於單位之外的就業形式

1.自僱型就業

有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

2.自主就業

如自由職業者,律師、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務工作者等

3.臨時就業

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二.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

此類人在進行再就業時判定其與新用人單位之間是否為特殊勞動關係時,應依據勞動者入職時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規來確定,而不是依據其被解僱時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頒佈之前即入職的,雙方建立的仍為特殊勞動關係;若是在該司法解釋頒佈之後入職的,則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下崗職工再就業時要看是不是已經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如果解除了,那麼就可以從事自營企業,個體營業等。如果沒有解除與原公司的勞動關係,那就要看再就業入職時相應法律是否施行,然後根據相應法律結合自己的情況進行再就業。以上就是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怎樣評判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