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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買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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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買房的條件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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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關於北京買房條件的回答:
一:在北京連續滿五年納税證明(指個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連續滿五年的社會保險證明;

二: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暫住證;

三:購房人在北京沒有房屋,如果已經結婚,夫妻雙方在在北京沒有房屋;

四:身份證、結婚證和户口本。

五: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貸款買過一套房,符合以上條件在北京再貸款買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六:集體户口沒有以上限制,但是集體户口現在不視為北京户口,必須找一個單位來接收的户口,並出具接收證明,蓋章有效。這樣才能在京買房。

七:通過個税方式驗核購房資格,需連續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繳納個人所得税,即自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五年,每年至少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税(不為零),繳納年份不能中斷,補繳無效。

八:根據北京市住房限購政策(京政辦發[2011]8號)規定,名下無住房的非北京市户籍家庭在京購房,應連續5年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確定,連續5年繳納社保的認定標準為:自提出申請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連續60個月繳納養老保險,且提出申請之月須為正常參保狀態,自2012年12月18日起,補繳社保在購房資格審核中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