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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長期離崗勞動關係應該怎樣處理?

員工長期離崗勞動關係應該怎樣處理?

在當代生活,工作已經融入人們的生活中,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情,由此可見工作對於一個成年人來説多麼的重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員工長期離崗的情況,那麼,員工長期離崗勞動關係應該怎樣處理?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員工長期離崗勞動關係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

一、員工長期離崗勞動關係應該怎樣處理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早一個月通知。可以不給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不包括25條的規定)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Σ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λ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λ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這種情況很明顯是員工的過錯,因此,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如果大家對於員工長期離崗勞動關係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標籤:離崗 勞動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