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我們現實生活中常見的一種關係概念,一般來説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體。當僱傭單位僱傭勞動者進行勞動並給予一定的報酬這就是一種常見的勞動關係。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會保留勞動關係。今天,本站小編要為大家講解的就是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是什麼?
一、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是什麼?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就是還與單位之間有勞動關係,但是不需要實際工作的,用人單位按照正常的待遇支付薪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勞動關係定義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就是關於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的主要內容。根據上文的需求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保留勞動關係一般是在員工出現傷殘的時候才會採取的一種措施和手段。而保留後的待遇就如上文所示。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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