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如果合同到期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條件,即使繳費時間滿一年也不可以領取。所以應當與單位協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不要把原因歸於個人,這對單位不會有什麼損失,也就可以領取了。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上述理由辭職,不但可以領取失業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所以,如果我們想要在失業之後領取失業金,我們需要在簽訂勞動關係的時候,給自己上失業保險。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我們要先明確自己書不是滿足領取的條件,比如,是不是已經按照規定繳費在一年以上等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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