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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到期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深圳合同到期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一、深圳合同到期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不可以,根據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失業保險金待遇享受期限與標準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所在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時,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提供參保憑證,經辦機構核實後,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10%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5%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

三、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説,合同到期不續簽這不是領取失業金的唯一要求,關鍵是不續簽勞動合同並不一定是公司作出的決定,員工本人不想續簽勞動合同的,就不符合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這種情況。相反的,假如就是因為公司不續簽而導致自己下崗失業的話,還要同時滿足其他條件方可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