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一、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如果是職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失業金的發放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有着規範的發放標準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準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中關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於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標準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
至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和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於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於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於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於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於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主要考慮到隨着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可使失業保險金隨着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對於失業金的領取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果不符合條件,那麼是申請不到的,因此,對於失業金我們應該多瞭解一下,才能避免之後自己受到損失,同時如果自己不該得到的,那麼是不能進行申請的,每個條款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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