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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入職員工什麼時候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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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入職員工什麼時候買社保

單位新入職員工什麼時候買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新員工入職後,用人單位要及時為新員工購買社保、或者辦理社保賬户轉入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注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也就是説,原則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

此外,《社會保險法》規定的30日期限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為用人單位設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合理期限,該期限僅僅是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手續的寬限期,並非是用人單位可以免去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免責期限,用人單位並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因此我們勞動者如果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老丁合同的相關內容,注意合同條款的書寫是否合法,以避免發生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