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童工受傷屬於工傷
一、根據規定童工受傷屬於工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由於童工不算是勞動者,所以僱用童工發生人身損害的,不屬於工傷,由僱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條 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二、非法僱傭童工會有怎樣的處罰
(一)包括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充當中間介紹人的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童工做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拒不改正的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分或罰款的處罰;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甚至會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介紹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用工的執業機構會被取消職業介紹資格;
(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把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完全由該單位或個人承擔;
(三)童工在被送返之前生病甚至傷殘的,由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負責全部的治療和生活費用。
進行傷殘鑑定後,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據傷殘程度給付相應的傷殘撫卹費;
造成童工死亡的,非法僱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給付經濟賠償及喪葬費。
對造成童工的傷亡有過錯的單位和個人,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拐騙、虐待、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殘、死亡事故的,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公安機關對單位和個人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
(五)非法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危重勞動指的是,超強度的體力勞動,高空作業,井下 作業,工作環境具有易燃易爆炸、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的勞動。
用人單位僱傭了童工,並且造成了童工受傷的情況下,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而賠償的金額需要按照人身損害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賠償,至少需要賠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用等等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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