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解讀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解讀
1、什麼是職業病
所謂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2、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方針是什麼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3、《職業病防治法》對各級政府的職業病防治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衞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4、《職業病防治法》對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是如何規定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我國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如何規定的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6、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採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注意些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8、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某種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目的是斷定勞動者從事某種作業前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參加該有害作業,是否有職業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傳染病、精神病等。為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就業,尤其是否安排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供客觀證據。
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體檢。這是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從事有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的必要的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早期影響,以致能及時診斷和處理,對可疑患者可進行觀察,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的工作。
離崗時的健康檢查,是指勞動者在離崗前對其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體檢的內容與項目是依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工種中所存在的職業有害因素情況而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較為敏感的指標,對勞動者進行檢查。目的是瞭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後,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
9、為何要對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有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
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經常和定期的檢測,目的在於及時瞭解職業病有害因素的產生、擴散和變化規律;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程度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鑑定評價。可為保護勞動者健康,採取相應的防護設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10、用人單位如何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11、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12、勞動者如何進行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13、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職業病防治法》從頒佈至今經歷多次修改,體現了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制度的逐漸健全和完善,為用人單位在職工有效預防、控制職業病方面提供了明確的規範和指引,是我國建設文明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也是用人單位以人為本的理念的體現,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具有很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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