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規定17歲算童工
一、根據相關的規定17歲算童工
不算童工
所謂童工就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二、非法僱傭童工會有怎樣的處罰
(一)包括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充當中間介紹人的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童工做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拒不改正的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分或罰款的處罰;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甚至會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介紹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用工的執業機構會被取消職業介紹資格;
(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把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完全由該單位或個人承擔;
(三)童工在被送返之前生病甚至傷殘的,由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負責全部的治療和生活費用。
進行傷殘鑑定後,非法僱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據傷殘程度給付相應的傷殘撫卹費;
造成童工死亡的,非法僱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給付經濟賠償及喪葬費。
對造成童工的傷亡有過錯的單位和個人,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拐騙、虐待、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殘、死亡事故的,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公安機關對單位和個人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
(五)非法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危重勞動指的是,超強度的體力勞動,高空作業,井下 作業,工作環境具有易燃易爆炸、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的勞動。
如果未成年人已經年滿了16週歲的話,那麼就不再算是童工了,因為根據規定年滿16週歲已經具有了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也是可以進行工作了。其次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也是可以使用童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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