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童工受傷如何賠償?
一、根據法律規定童工受傷如何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童工受傷應當按照實際治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來進行賠償,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其他非法用工行為,依法亦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工傷保險條例》第66 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第1款);“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2款)。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 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因此如果單位使用童工,並且造成了童工受傷的話,一般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來對受傷童工進行賠償的。
二、法律如何保護童工
《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在這裏,條例沒有使用“工傷”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傷殘”的説法,其隱含意義在此可以理解為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從這些規定看,童工傷亡的賠償不需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直接予以賠償。作為受到傷害的童工方,可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主張權利。
用人單位如果僱傭的是童工的話,發生一些傷害,必須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一次性補償辦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這裏的賠償,他主要是面臨着一些醫療費用,還有就是存在着死亡的情況之下,對於親屬也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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