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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亡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受傷被認為是工傷,那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滿足什麼情況時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呢?本站為您整理以下內容,具體分析符合這些條件時病亡可以視同工傷。

病亡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不改變原意的情況下,該條規定可以直接拆分為如下句式來幫助理解: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對於第二種情形,該規定沒有表述成“經搶救48小時之內無效死亡的”,其有以下兩層意思:第一,強調48小時的搶救時間是從突發疾病開始起算,而不是在搶救開始之後,故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作為計算48小時的開始時間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強調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而不是搶救開始後48小時內死亡,故要求職工發病後立刻送醫搶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方視為工傷,同樣沒有法律依據。

1.對於職工發病後是否須立即送醫搶救問題。

基於普通人對醫學的認知水準,和突發疾病的特性,條例未要求職工本人或其單位對職工疾病的嚴重程度及時作出正確的判斷,並立即就醫診治,是有着深刻的社會現實基礎的。同時,從權利義務相對均衡角度來看,在司法實踐中職工發病後未及時就醫,在下班後病情突然加重在初始發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案例並不在少數,如將職工未能立即就醫診治排除在工傷認定之外,因其未能及時就醫診治所承擔的責任與所應獲得的工傷保險權利顯然不成比例。故上述第二種情形應屬於事後判斷,職工在上班期間、工作崗位發病,是否立刻送醫搶救不宜作為認定視為工傷的必要條件。

2.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起算點問題。

“48小時”的時間起算點從初始發病即開始計算,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和突發疾病緊迫性的特徵。雖然目前我國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還不盡完善,導致工傷保險承擔了過多其他社會保險應當承擔的責任,視同工傷在特定情形下成為職工家屬獲得國家經濟幫助的救命稻草。但法官審理案件必須遵循法律,“48小時”搶救時間從初始發病起算,更符合法律本意。

3.對於“突發疾病”第一發病時間的確定問題。

對於突發疾病死亡情形,認定不存在困難。對於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如果不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作為起算依據,職工家屬要證明職工是在上班時間內、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將會變得極其困難。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該規定,“突發疾病”第一發病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兩種情形分別予以認定:一是職工突發疾病未立即送醫搶救,下班後病情加重在初始發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家屬提出工傷申請,職工所在單位對此不存在異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後沒有疑議的,可以不經調查核實程序直接認定職工死亡視同工傷。二是如果職工所在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職工不是在上班時間內或工作崗位上發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身體已經出現異常,雖未被立即送醫搶救,但其死亡從初始發病時起算,尚未超過48個小時,故應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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