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拐騙兒童罪屬於哪類?
一、根據法律規定拐騙兒童罪屬於哪類?
根據法律規定拐騙兒童罪屬於侵犯人身自由類型的犯罪行為。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後,由於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複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並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二、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轉化情況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有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傷害罪和(或)侮辱罪數罪併罰。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裏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在當代社會一旦存在拐賣兒童這種現象的話,都必須要嚴厲的予以處理,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也是需要予以量刑處罰的。而拐騙兒童他所侵犯的客體利益是非常多的,第1個方面對於兒童的人身自由就得出了限制,第2個方面也是不尊重兒童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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