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提起復議的程序應該是怎樣進行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關於勞動方面的爭議是有很多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勞動爭議可能會發生在職業病鑑定方面,因此大家都想清楚的瞭解一下在我國職業病鑑定提起復議的程序應該是怎樣進行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職業病鑑定行政複議怎麼發起?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職業病鑑定人對職業病鑑定結果不認同,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社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承擔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鑑定工作。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衞生行政部門組織。
二、當事人對工傷認定複議不服怎麼辦?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鑑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鑑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鑑定。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的職業病鑑定基本上都是在勞動行政保障部門進行的,因此如果需要需要職業病鑑定複議的話可以向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的上一級進行復議,當然也可以向同級的人民政府進行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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