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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結果不滿意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在當代這個社會,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因為職業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傷害存在許多,通常這個時候都會前往鑑定機構進行職業病鑑定,但是有的時候相關當事人對於鑑定結果並和不是很滿意,那麼職業病鑑定結果不滿意應該如何進行處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職業病鑑定結果不滿意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一、不服職業病鑑定結論可以怎麼做

職業病鑑定是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結果不服,向衞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病鑑定部門進行申訴,一般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對結果不認可時進行申訴,目前,進行職業病鑑定需要的材料與職業病診斷相同,具體規定可以依照國家法律《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在接到職業病鑑定結論後,如果對其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通過再一次鑑定後,仍有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也不用擔心,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但此時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其實,很多情況中,職業病鑑定結論有誤的情況較少,因此,員工在鑑定職業病前,應先明確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職業病,按照法律上的規定,鑑定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實際中,很多人並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上職業病,按照規定,員工一旦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的話,就要及時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建議在從事容易患職業病的工作前,要求單位為自己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單位工作期間的任何一次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病的,都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要是單位不予賠償的,可以採取勞動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若是仲裁無法解決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工傷傷殘鑑定規定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亦稱為傷殘鑑定)。醫療終結期、勞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障礙均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需要三項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1)傷殘鑑定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鑑定。

(2)申請的提出: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3)鑑定時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對鑑定不服的複查申請: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鑑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鑑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鑑定。

首先小編可以告訴大家的是,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設定的職業病鑑定機構進行申訴,當然這種申訴也是有條件限制的,他必須在接到職業病鑑定書之後的三個月之內進行申訴,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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