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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進行職業病鑑定?

原本健康的一個人,在企業從事勞動後卻發現身體不適,經診斷是患上了職業病,這在採礦、挖煤、電工作業的環境下發生率是比較高的。對於此,我國特別對職業病進行了分類處理,並規定診療和鑑定程序,具體怎麼樣進行職業病鑑定,詳情如下。

怎麼樣進行職業病鑑定?

一、申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二、組成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鑑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有關衞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需要指出的是,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不設立專家庫。因為不管是首次鑑定還是再鑑定,都應從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鑑定專家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鑑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鑑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三、申請鑑定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其他有關資料 除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衞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四、審查材料、調查取證

根據規定,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鑑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鑑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鑑定結論的表決。

五、作出鑑定結論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鑑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鑑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

六、對鑑定結論有異議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鑑定取證費包括:工作場所調查、勞動者體檢、實驗室檢查費用;鑑定資料費;鑑定專家會議審議費等

由於職業病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生活工作能力的影響都是很大的,因此,作為企業管理者務必做好環境淨化和勞動者保護措施,儘量避免職業病的發生。在發生後要積極治療和照顧,調換合適的崗位,減少對職業病患者的傷害。

標籤: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