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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代位繼承公證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辦理代位繼承公證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社會生活中有很多公證的行為,夫妻共同個人財產的公正,繼承權的公證等等。那麼關於辦理代位繼承公證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代為繼承公證是當事人申請的,有關單位辦理的,依法能夠確認當事人是否有遺產繼承權的一個證明的活動。

一、辦理代位繼承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時,當事人應遞交公證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身份證、户口簿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屍體火化證明書、或有關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户口證明,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當事人應提交人民法院關於宣告死亡判決書。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所有權證書、銀行存款單、股票號碼與數額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以及本人與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重點審査: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地點、死因,以及所留遺產的範圍、種類和數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遺囑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變更或撤銷的情況,以便確認其效力。當事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或者遺囑中被指定的繼承人。當事人是否屬於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當事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遺漏了合法繼承人,避免因為疏忽而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甚至引起糾紛。

二、代為繼承權處理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如孫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二章為法定繼承,第三章為遺囑繼承,而第十一條就是屬法定繼承篇幅之內,毫無疑問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於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並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生。代位繼承還有別於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代位繼承是繼承人死於被繼承人之前,即繼承開始之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死於被繼承人之後,即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

第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中繼承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都有繼承權。

第三,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遺產的分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對他的遺產進行分割。

第四,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即適用於法定繼承,又可適用於遺囑繼承。

辦理代位繼承公證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代為繼承公證是一個當事人申請的活動,主要是因為繼承權的爭議問題,代為繼承權的主要繼承人先與被繼承的人死亡,所以在繼承權問題上存在很多的爭議,所以很多當事人會選擇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