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職業病鑑定未檢查應該怎樣進行索賠?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非常清楚的是職業病鑑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因為只有確定了職業病鑑定的結果才能夠向用人單位索賠,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得了職業病卻沒有進行鑑定,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職業病鑑定未檢查應該怎樣進行索賠?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法律規定職業病鑑定未檢查應該怎樣進行索賠?
未認定為職業病難獲工傷賠償,因此需要積極申請職業病診斷。 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該法既規定了如何提出申請,又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在不予受理規定情形中有個“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他是這樣理解的:雖為同一企業但並未擔當有害工作崗位,或並未接觸到有害物質以及慣常性危害動作。
其實,很多情況中,職業病鑑定結論有誤的情況較少,因此,員工在鑑定職業病前,應先明確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職業病,按照法律上的規定,鑑定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實際中,很多人並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上職業病,按照規定,員工一旦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的話,就要及時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建議在從事容易患職業病的工作前,要求單位為自己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單位工作期間的任何一次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病的,都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要是單位不予賠償的,可以採取勞動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若是仲裁無法解決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工傷傷殘鑑定規定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亦稱為傷殘鑑定)。醫療終結期、勞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障礙均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需要三項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1)傷殘鑑定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鑑定。
(2)申請的提出: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3)鑑定時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對鑑定不服的複查申請: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鑑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鑑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鑑定。
首先如果是職業並沒有進行鑑定但是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進行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賠償,有沒有進行職業病結果的鑑定,那麼前往有關部門進行索賠就比較困難了,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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