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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有哪些區別?

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人身損害一般都是一次性賠償,工傷一般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而是按照傷殘等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人身損害,是由侵權人賠償,工傷賠償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人身損害的後續治療由侵權人承擔,工傷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後續治療費。

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有哪些區別?

工傷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

一、關於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後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採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後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二、關於賠償款由誰支付和法律適用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賠償款都是由侵權人或加害人本人來承擔,國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是諸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屬於一般民事法律範疇。而在工傷賠償中,很多項目都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例如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只有少部分款項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例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6級的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工傷賠償法規或規章,屬於勞動法律範疇。

三、 關於5-10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後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裏面就包括了後續治療費,而後續治療費裏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説,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商量,但如果單位不同意此項要求,則不能強加於人、強人所難,畢竟該項要求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上的依據。

五、關於傷殘等級的區別

目前,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的依據為《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而其他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鑑定暫時全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般來説,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比如説同樣是脾切除,按照工傷屬於6級或7級(以35歲為界,35歲以下是6級),而按照交通事故評殘只能評為8級傷殘。再比如同樣是手掌骨折,按照工傷可評為10級,而按交通事故評殘可能根本評不上級別。之所以會出現同種傷情不同傷殘等級鑑定結果,是因為工傷和交通事故兩者評殘的鑑定依據不同所致。

六、關於是否城鎮户籍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賠償額存在城鎮户籍和農村户籍的區別,而且城鎮户籍往往賠償額超過農村户籍的兩倍以上,相差懸殊。而在工傷賠償中,則沒有城鎮户籍和農村户籍的任何區別,兩者賠償額完全一樣。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社保、無法區分是否屬於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傷者及其家屬在選擇是按照工傷程序來進行賠償還是選擇按照人身損害來進行索賠,需要進行事先準確計算。如果按照工傷計算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工傷程序進行;如果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訴訟解決。

七、關於是否存在過錯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都會涉及過錯責任分擔,按照侵權雙方過錯大小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比例。而工傷不存在過錯問題,只要是屬於工傷,國家或單位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或補償,工傷者本人不承擔任何損失。

八、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九、 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並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牴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建議各地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賠償項目均應獲得雙賠,借鑑首都北京的做法,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傷亡者及其家屬。

十、關於提供法律援助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政府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工傷索賠中,只要傷者願意向政府申請,一般都會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政府會為其提供免費的服務。

綜上所述,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人身損害政府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工傷賠償只要傷者申請,一般都會得到政府提供的免費法律服務,一般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一年,工傷認定,傷殘鑑定申請賠償期限沒有嚴格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涉及過錯責任分擔。